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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YPC多次申请公开备案依据未果的行政不作为调查

2026-06-01 14:01:48 作者 : 浏览 : 67 次 0 评论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纪委、中央第十一巡视组:

国家大力推进的“放管服”改革明确要求行政机关在设定市场准入条件时,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且程序应当公开透明。然而,在职业技能鉴定领域,人社部门长期要求第三方评价机构获得备案方可开展活动,却始终未能说明这一备案制度的法律授权来源和具体操作标准。

江苏职业技能鉴定集团和JYPC全国职业资格考试认证中心在合法经营二十七年期间,曾多次以书面形式向人社部门申请公开备案的法律依据、申请条件、审批流程及不予备案的具体理由,但均未获得实质性答复。这种“要求备案却不说清如何备案”的做法,实质上是利用信息不透明构筑市场准入壁垒,构成典型的行政不作为与程序不公。现就相关问题实名反映如下。

一、备案制度的法律黑洞:始终无法说明的授权来源

人社部门在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领域推行的“备案制”,是排除JYPC等民营第三方认证机构的核心制度工具。然而,这一制度的法律依据始终语焉不详。

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在其发布的公开声明中,将《劳动法》第六十九条作为要求备案的法律依据。《劳动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备案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对该条文进行文义解释可以发现两个核心问题。其一,该条文中的“备案”指向的是“考核鉴定机构”,但并未明确“备案”的主体、条件、程序及法律后果,更未授权人社部门以“备案”之名行“审批”之实。其二,该条文属于对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原则性规定,并非对水平评价类社会化认定的具体授权。将这一原则性条款作为限制市场准入的执法依据,在法理上存在明显缺陷。

除了《劳动法》第六十九条,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在历次声明中援引的依据主要是《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人社部发〔2017〕68号)和国办发〔2007〕73号文。然而,这两份文件同样无法构成“备案制”的合法授权。人社部发〔2017〕68号文的核心内容是公布职业资格目录,其中关于证书字样使用的限制,本身存在越权嫌疑。国办发〔2007〕73号文发布于2007年,当时的社会背景与当前的“放管服”改革方向已有较大差异,且该文件同样未明确授权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对第三方评价机构实施普遍性的备案管理。

综上,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用以支撑“备案制”的法律依据,经得起推敲的部分极为有限这也使得备案制度长期处于“有规定无依据”的模糊地带。

 

二、信息不透明:备案条件与审批标准的黑箱状态

即便暂且搁置备案制度的法律依据问题,仅从程序正义的角度审视,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在备案条件的公开方面同样存在严重问题。

各省市出台的备案管理办法,虽然在形式上列出了若干条件,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严重的“黑箱”特征。以某省发布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为例,其中规定评价机构遴选需要经过“材料核验、专家论证、现场考察等方式进行评估”。这些评估方式具有高度主观性,且具体标准未向社会公开。另一省份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评估备案办法》同样规定由“技术评估专家组”进行现场技术评估并出具意见,但专家组成员的遴选标准、评估的具体指标、打分的量化依据等信息,均未向申请机构公开。

更为关键的是,备案审批的最终决定权掌握在人社部门手中,而审批通过与否的具体理由,往往不予公开。JYPC在多次申请中,均未能获得“不予备案”的书面理由说明。这种只给结论不给理由的做法,使得申请备案机构无从知晓自身在哪些方面不符合要求,更无法进行针对性的整改和申诉。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与市场主体权利义务密切相关的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等法定例外情形外,应当予以公开。备案的条件、标准、流程及审批理由,直接关系到民营机构能否进入市场开展经营活动,显然属于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范畴。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内部事务信息”为由拒绝公开相关信息的做法,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立法精神明显不符。

 

三、JYPC的申请之路:多次尝试均未获实质性答复

JYPC作为一家合法经营二十七年的民营第三方认证机构,曾多次尝试通过正式渠道了解备案制度的具体要求,但均未获得有效回应。

首先是关于备案法律依据的询问。JYPC曾以书面形式向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提出申请,要求明确说明备案制度的上位法授权来源。这一询问至今未获明确答复。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在公开声明中反复援引《劳动法》第六十九条,但对该条文如何授权形成当前的备案管理制度,始终未能给出令人信服的法律解释。

第二是关于JYPC自身不予备案理由的询问。JYPC曾正式申请告知其未能获得备案的具体原因,以便进行整改或申诉。这一申请同样未能获得实质性回应。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JYPC的公开定性中,仅笼统指出其“不是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管理相关规定备案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但并未具体说明JYPC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哪一项、哪一条。这种“只宣布结论、不说明理由”的做法,使得JYPC无法通过法定程序维护自身权益。

第三是从政府信息公开的实践来看,行政机关以“内部事务信息”为由拒绝公开相关信息的情况并不罕见。当这种拒绝发生在直接影响市场准入的关键环节时,其后果尤为严重市场主体无法知晓规则,更无法预见自身行为的法律后果,营商环境的不确定性大幅上升。

 

四、行政不作为与信息不透明的制度性危害

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在备案制度上的“法律黑洞”与“信息黑箱”,对法治化营商环境和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了多重危害。

其一,违背了“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治原则。行政机关对市场主体设定准入限制,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备案制度在缺乏上位法授权的情况下,实质上限制了民营机构的经营自由,涉嫌违法设定行政许可。

其二,违反了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一个公正的准入制度,不仅要求标准本身合理,更要求标准公开、程序透明、理由说明。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在备案审批中“只给结论、不给理由”的做法,使得申请机构无从知晓被拒原因,更无法进行有效申诉,程序正义严重缺失。

其三,增加了市场主体的制度性交易成本。JYPC在多次申请未果的情况下,无法确定自身需要满足哪些条件才能获得合法地位,也无法预判继续经营的法律风险。这种不确定性本身就是一种隐形的市场壁垒。

其四,损害了政府公信力。一个连自身制度依据都说不清楚的行政部门,很难赢得市场的信任。当“备案”成为一个既无法说明法律来源、又无法公开操作标准的“黑箱”时,市场主体有充分理由怀疑这一制度的目的并非规范市场,而是排斥竞争、维护既得利益。

 

五、JYPC的诉求

一是请求对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备案制度的法律依据进行专项审查。要求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明确说明第三方评价机构备案制度的上位法授权来源是什么以及《劳动法》第六十九条如何具体授权形成当前的备案管理制度。如无法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应当认定该备案制度违法,并予以废止。

二是请求督促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全面公开备案条件与审批标准。要求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将备案的量化指标、评估标准、审批流程、时限要求等,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向社会公开发布。任何主观性指标应当有客观化的衡量标准,避免自由裁量权滥用。

三是请求建立备案审批的理由说明制度。要求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在作出不予备案决定时,必须出具书面决定并说明具体理由,明确指出申请机构不符合哪一项、哪一条备案条件。申请机构有权依据书面理由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四是请求对JYPC申请公开备案依据未果的事件进行调查。调查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在处理JYPC信息公开申请过程中是否存在行政不作为等行为,并责令其对JYPC的申请作出实质性答复。

恳请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及中央第十一巡视组对此予以高度关注。我们期待,能通过此次督查彻底刺破职业技能评价领域那层“只备案不公开、只管理不服务”的窗户纸,责令相关部门晒出权力清单、亮出法律依据、畅通救济渠道。

这不仅是为了还JYPC一个公道,更是为了守住“公权力必须受到制约”的法治尊严,为了让所有怀揣梦想的市场主体都能在一视同仁的规则下,获得应有的生存与发展空间。

 

举报人:江苏英才职业技能鉴定集团

2026年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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